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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农业产业股票发起式A,国寿安保农业产业股票发起式C: 国寿安保农业产业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14 16:38    点击次数:88
国寿安保农业产业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要提示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963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登记机构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公开发售。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

国寿安保农业产业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重要提示 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963 号文准予募集注 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 行”);登记机构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公开发售。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完成,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首次认购/单笔追加认购金额的最低限额均为 1 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 人直销中心进行认购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单笔 追加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 元(含认购费)。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金额的限制及规则,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 告。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 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规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已经开立基金 账户,则无须再另行开立基金账户,直接以此基金账户办理认购申请即可。未 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到本公司指定销售网点和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立 基金账户的手续。本公司同时开通网上开户功能,详细情况请登录公司网上直 销系统(https://e.gsfunds.com.cn/etrading/)查询。 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 请,投资者通常应在 T+2 日到基金销售机构查询受理情况,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可以到基金销售机构打印交易确认书。 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国寿安保农业产业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www.gsfunds.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 格和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本公司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9-258-258)咨询购买事宜。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 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 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 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 基金、混合型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 市场的风险。  (1)投资港股的风险 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港股通交易 日起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 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 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 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 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 险。   ①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 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 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 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②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在“沪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a)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 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b)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 易日,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c)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 联合交易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 险;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上海证券 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 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d)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 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 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 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 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 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e)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 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 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 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2)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非公 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 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 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或损失。  (3)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这类证券的风险主要与资产质 量有关,比如债务人违约可能性的高低、债务人行使抵销权可能性的高低,资 产收益受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的影响程度,资产收益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的 相关性等。如果资产支持证券受上述因素的影响股指期货程度低,则资产风险 小,反之则风险高。   (4)本基金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可能面临基差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 成的风险和标的物风险。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 基差。在股指期货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 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 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1)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2)价格变动的幅 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 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险。标的物风险是由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标的指数的 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5)本基金可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和流动 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 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 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 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 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 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 的风险。   (6)本基金可以投资股票期权,可能面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 手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保证金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7)本基金将融资纳入到投资范围中,融资业务可以提高基金的杠杆,在 可能带来高额收益的同时,也能够产生较大的亏损,此外还包括市场风险、保 证金追加风险、流动性风险和监管风险等。   (8)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 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流动性风险是指信用衍生 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其以合 理价格变现的风险;偿付风险是指在信用衍生品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 或环境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状况不佳或用于偿付的现金流与预期发生 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由于创设机构,或 所受保护债券主体经营情况,或利率环境出现变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价格 波动的风险。本基金采用信用衍生品对冲信用债的信用风险,当信用债出现违 约时,存在信用衍生品卖方无力或拒绝履行信用保护承诺的风险。   (9)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 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则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综上,本基 金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10)本基金通过深度挖掘农业产业主题相关的投资机会,集中投资于农 业产业主题相关的优质企业,因此,存在对本基金所界定的农业产业主题相关 的公司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能力、商业模式、企业成长型等关键性驱动 因素判断错误所导致的主题配置失误风险。  本基金将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 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 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对赎回 要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 下降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基金招 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 回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市场已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及其他流动性良好 的现金管理工具。在股票投资上,本基金会按照公募基金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相关投资和风险控制管理规定,采用分散投资的组合式管理 方法,将单一持仓个券流动性风险对基金组合的影响降到最低;对于可能出现 的由于持仓个股停牌所导致的潜在的流动性问题,基金管理人会严格按照相关 制度及时进行估值调整,将流动性风险降至最低;在行业配置上,本基金亦会 采取分散投资的方法,控制组合在同质性较强的单一行业配置的风险暴露,降 低潜在的流动性风险。在债券的投资上,本基金会以二级市场为主,投资于流 动性良好的资产。因此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除此之 外,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制定出现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 划,在该限制范围内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证券的转化。本基金管理人会 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 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 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经理和合规 管理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赎回申请。 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需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 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延期支 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 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 关约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 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  (a)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 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 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b)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 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c)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 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 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 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d)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 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 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e)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f)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根据自身的 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 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示基金 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 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基金管理人客 户服务热线(4009-258-258),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sfunds.com.cn) 或者通过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通过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进行 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 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中相关 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寿安保农业产业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份额简称:国寿 安保农业产业股票发起式 A,基金代码:021830;C 类基金份额简称:国寿安 保农业产业股票发起式 C,基金代码:021831)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发起资金的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将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 (不含认购费用),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不少于三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新规定 的,从其规定。  (五)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通过专业化研究分析,重点投资于农业 产业主题相关股票,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七)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销售机构和销售地点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0、11、12 层     联系电话:010-50850723     传真:010-50850777     联系人:孙瑶   网址:https://e.gsfunds.com.cn/etrading/   (十一)发售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24 年 7 月 15 日;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 限做适当的调整,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十二)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首次认购/单笔追加认购金额的最低限额均为 1 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 人直销中心进行认购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单笔 追加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 元(含认购费)。 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金额的限制及规则,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 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 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 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   ■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在认购期之内多次认购的,需按单一交易账户认购期累计认购金额 对应的费率计算认购费用。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计算举例   例:某投资人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 的利息为 30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00%,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1+1.00%)=297,029.70 元   认购费用=300,000-297,029.70=2,970.30 元   认购份额=(297,029.70+30)/1.00=297,059.7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 利息为 30 元,可得到 297,059.70 份 A 类基金份额。   二、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以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及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账 户开户、认购申请。   (一)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 9:30 一 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营 业)。   (1)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正反两面签字复印件(开户证件类型将以最新 监管要求为准)。   (2) 指定银行账户的同名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储蓄卡、借记卡原件及加上 个人签名的复印件。   (3) 投资者欲开立中登账户,需提供本人 A 股账户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卡复印件,及开户证券公司营业部席位号。   (4) 填写合格并且留有申请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 人)》、《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风险提示函》、《个人税 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等业务表单。   (5) 普通投资者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若您欲转为 专业投资者,可填写《专业/普通投资者转化申请书》及《投资知识问卷》,我 司将会根据您的填写情况进行审核。   (6) 本公司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 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书》和投资者本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的复印件。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 户:  账户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广发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  银行账号:9550880052717802095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306100004677  账户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0200000319239146828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102100000030 账户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复兴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46500059188888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105100008038 账户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 银行账号:110060872018800000268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301100000371 账户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兴业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 银行账号:321500100100088115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309100001508  (2)认购申请当日下午 17:00 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到本公 司指定直销专户,则认购申请无效。  (1)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2)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包括 T+2 日,如遇 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 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3)投资者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包括 T+2 日,如遇 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接受情况,或通过本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应注意以下事项: 的银行账户)办理汇款,如使用非预留账户、现金或其他无法及时识别投资者 身份的方式汇款,则汇款资金无效; 资金未全额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认购申请无效;  (二)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基金份额发售期间全天 24 小时接受开户及认购业务,工作日 17:00 之后 以及法定节假日的认购申请,视为下一工作日提交的认购申请。  (1)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sfunds.com.cn)参阅并了解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国寿安保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等规则;    (2)尚未开通基金网上直销账户的个人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上直销 交易系统(https://e.gsfunds.com.cn/etrading/)、“国寿安保基金”手机 APP 或者“国寿安保基金”微信服务号,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相关协议,接 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进行网上直销交易账户开户,在开户申 请提交成功后,即可直接通过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    (3)已经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请直接登录本公司网上直销交 易系统进行网上认购;    (4)网上开户、认购、支付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按失败处理。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以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请。    (一)本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 9:30 一 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营 业)。  (1)普通机构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加盖公章的注册登 记证书复印件。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应提交法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加盖公章)。 则须有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开立中登账户时提供),及投资者开户券商营业部的席位号(需开立中登账户 时提供)。 构)》、《风险提示函》、《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税 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传真交 易协议书》。(《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及《传真交易协议 书》如需回寄,请提供一式两份)。  (2)金融产品类  A)根据产品管理人的机构类型,企业法人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 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 管部门颁发的加盖公章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应提 交法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B)加盖管理人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客户资产管理 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C)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复印 件(加盖公章)。  D)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负责人签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 书》。如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表的授权 委托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E)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 章)。  F)填妥并签章的《基金业务印鉴卡》。  G)资产管理合同或资产托管协议的首末页及向证监会报备的书面文件材 料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H)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复印件(需 开立中登账户时提供),及投资者开户券商营业部的席位号(需开立中登账户 时提供)。  I)填妥并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产 品)》、《风险提示函》、《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非自然人客户 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传真交易协议书》。(《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 请表(产品)》及《传真交易协议书》如需回寄,请提供一式两份)。  J)本公司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A)托管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最新年检过的副本)或民政部门等颁 发的注册登记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B)托管人出具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负责人签章),如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 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C)托管人出具的《基金业务印鉴卡》  D)托管人出具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E)托管人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 章)  在上述托管类资产开户资料基础上,还需提供:  社保理事会确定管理人及相应投资组合的确认函复印件;或社保理事会分 别与托管人、投管人分别签署的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首末页(加盖托管人 或投管人公章)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QFII 机构提供的授权书,其中应包含授权对 象、授权对象可代理的业务、授权期限等内容,由 QFII 机构的负责人签名确 认;监管机构出具的关于托管机构 QFII 托管人资格的批复复印件。 书》,并加盖公章或预留交易印鉴,并由预留的交易类经办人签字/签章。   (1)认购资金的划拨   通过开户预留账户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广发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   银行账号:9550880052717802095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306100004677   账户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0200000319239146828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102100000030 账户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复兴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46500059188888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105100008038 账户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 银行账号:110060872018800000268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301100000371  账户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兴业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  银行账号:321500100100088115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309100001508  (2)认购申请当日下午 17:00 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到本公 司指定直销专户,则当日申请无效。  (1)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2)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 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3)投资者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 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资金未全额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认购申请无效。  四、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存放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认 购资金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投资者认购资金的利息结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计算为准。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 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 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发售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七、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0、11、    法定代表人:于泳    电话:010-50850723    传真:010-50850777    联系人:孙瑶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9-258-258    公司网址:www.gsfunds.com.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销售机构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有关内容同基 金管理人。  (四)登记机构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0、11、    法定代表人:于泳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966    联系人:干晓树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 - 23238888    传真:021 - 23238800    联系人:周祎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勇、李哲虹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寿安保农业产业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国寿安保农业产业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全文和招募说明书 全文于 2024 年 7 月 10 日在本公司网站(www.gsfunds.com.cn)和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 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9-258-258)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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